發布者:時代裝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ying)商环境的要求,10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此次决定是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chang)务会(hui)议审议通过才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zhu)要修改內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須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款原内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du)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款主(zhu)要是将“从事”修改为“依法必须”,意味着有些(xie)项(xiang)目(mu)需要招标,有些(xie)项(xiang)目(mu)可以不招标。
二、删去第三条。
本条原内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xiang)合同估(gu)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xiang)目(mu)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qing)况(kuang),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此部分内容被删除,意味在该(gai)文件中单项(xiang)合同和项(xiang)目(mu)总投资金额限制取消,但不意味着没(mei)有要求,例如: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ei)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xiang)目(mu)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wei)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xiang)目(mu)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zhi)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且施工单项(xiang)合同估(gu)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xiang)目(mu),就必须招标。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项(xiang)中的“(包(bao)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ming))”。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订(ding)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备案”。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xu)可证”。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qing)况(kuang)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xu)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zheng)。
附:原文件全文與(yu)修改內容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wei)护(hu)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du)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lei)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yu)其配套(tao)的线(xian)路(lu)、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lu)、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xiang)合同估(gu)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xiang)目(mu)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qing)况(kuang),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本条被全部删除)
第四條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du)管理。
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yu)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du)管理。具体的监督(du)管理工作,可以委(wei)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du)管理机构(gou)负责实施。
第五條 任何单位(wei)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ta)组织(zhi)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shi)非法干(gan)涉(she)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條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du)。
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du),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标由(you)招标人依法组织(zhi)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qi)视待遇(yu),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yu)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ta)要求。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xiang)目(mu)审批手续的,已(yi)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yi)经落实;
(三)有满足(zu)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ta)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ta)条件。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zhu)导(dao)地位(wei)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wei)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zhong)点建设项(xiang)目(mu)除外;其他(ta)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條 工程有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经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ting)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wei)工程,且承包(bao)人未发生变更(geng)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gai)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zhui)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zhu)体加层工程,且承包(bao)人未发生变更(geng)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ta)情(qing)形(xing)。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zhi)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zhi)机构(gou);
(二)有与(yu)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lei)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wei)托具有相应资格(删除)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gou)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條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xiang)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ming)材料,包(bao)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ming)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ta)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ting)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條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zhu)导(dao)地位(wei),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xiang)目(mu),应当进入有形(xing)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xing)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du)。
第十四條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xiang)目(mu),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kan)、信息网络(luo)或者其他(ta)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ming)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zhi),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xiang)。
第十五條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shi)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ming)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xiang)。
第十六條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wei)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gou)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ming)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bao)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shi)、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kuang)和拟派出的项(xiang)目(mu)经理与(yu)主(zhu)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ming)材料。
第十七條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duo)时,可以由(you)招标人从中选(xuan)择(ze)不少(shao)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條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wei)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gou)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bao)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bao)括工程概况(kuang),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qing)况(kuang)(包(bao)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ming))(删除),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ta)勘和答(da)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shi)及附录;
(五)拟签订(ding)合同的主(zhu)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ta)材料。
第十九條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條 招标人对已(yi)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shao)15日前,以书面形(xing)式(shi)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备案。该(gai)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條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yu)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xiang)目(mu)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kuang)等方面满足(zu)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xing)式(shi)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條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xu)投标人提供备选(xuan)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ti)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xuan)标。
第二十六條 投标文件应当包(bao)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zhi)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ta)材料。
第二十七條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dan)保。投标担(dan)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shi)。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shi)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條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ming)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shan)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wei)和个人均(jun)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shao)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zhong)新招标。
第二十九條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yi)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條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ding)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fen)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jun)应当具备承担(dan)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xu)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條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ji)其他(ta)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ta)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yu)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she)会(hui)公共利益或者他(ta)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wei)员会(hui)成员行贿的手段谋(mou)取中标。
第三十二條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ta)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ta)方式(shi)弄(long)虚(xu)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xian)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條 开标由(you)招标人主(zhu)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you)投标人或者其推选(xuan)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qing)况(kuang),也可以由(you)招标人委(wei)托的公证机构(gou)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you)有关工作人员当众(zhong)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ta)主(zhu)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zhong)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ji)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條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gai)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wei)托代理人没(mei)有合法、有效的委(wei)托书(原件)及委(wei)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jian)内容字(zi)迹(ji)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條 评标由(you)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wei)员会(hui)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wei)员会(hui)由(you)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gou)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shao)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wei)员会(hui)的专家成员,应当由(you)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及其他(ta)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ce)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gou)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shi)。
与(yu)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wei)员会(hui)。评标委(wei)员会(hui)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條 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的专家名册(ce)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shao)的地区的专家名册(ce)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ce)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ce)的专家组织(zhi)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xun),对其评标能力、廉(lian)洁(jie)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gu),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zai)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條 评标委(wei)员会(hui)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zi)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kao)标底。
第三十九條 评标委(wei)员会(hui)可以用书面形(xing)式(shi)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ming)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ming)。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xing)式(shi)进行澄清或者说明(ming),其澄清或者说明(ming)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條 评标委(wei)员会(hui)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zhong)新招标。
第四十一條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gu)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xu)的其他(ta)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gu)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zhi)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xiang)目(mu)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zu)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xiang)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shi)进行评估(gu)的,对于各种评比奖(jiang)项(xiang)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gou)满足(zu)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评标委(wei)员会(hui)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ming)评标委(wei)员会(hui)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jian),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hou)选(xuan)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wei)员会(hui)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hou)选(xuan)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xiang)目(mu),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hou)选(xuan)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hou)选(xuan)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kang)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ta)中标候(hou)选(xuan)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wei)员会(hui)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评标委(wei)员会(hui)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ming)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ming)显(xian)低于其他(ta)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wei)员会(hui)论证,认定该(gai)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hou)选(xuan)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條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ming)。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qing)况(kuang)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bao)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qing)况(kuang),包(bao)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shi)、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shi)及理由(you)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bao)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wei)员会(hui)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wei)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wei)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xiang)中已(yi)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zai)重(zhong)复提交。
第四十六條 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ding)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zai)行订(ding)立背(bei)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ta)协议。订(ding)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备案。(删除)
中标人不与(yu)招标人订(ding)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zao)成的损失(shi)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mei)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shi)承担(dan)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you)不与(yu)中标人签订(ding)合同,给中标人造(zao)成损失(shi)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yue)担(dan)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dan)保。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條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qing)形(xing)的,由(you)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zhong)新组织(zhi)招标,并依法追(zhui)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條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xu)可证。
第五十二條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條 评标委(wei)员会(hui)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zhong)新组织(zhi)评标委(wei)员会(hui)。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xu)可证。(删除)
第五十四條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qing)况(kuang)书面报告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qing)况(kuang)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xu)可证。(删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bao)、劳务分包(bao)采用招标方式(shi)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條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yu)言文字(zi)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zi)表示(shi)的金额与(yu)数字(zi)表示(shi)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zi)表示(shi)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條 涉(she)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xian)救灾(zai)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nong)民工等特殊(shu)情(qing)况(kuang),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條 使用国际组织(zhi)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bei)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she)会(hui)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本办法由(you)国务院建设行政主(zhu)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本条将对应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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