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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Policies & Regulations

2018.10.11

住建部:關於《施工招投標辦法》《施工許可(ke)辦法》等(deng)修改和(he)廢止的決定

發布者:時代裝飾

近日住建部連發3個(ge)修改和(he)廢止有關文件決定的通(tong)知。

修改的文件如下: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辦法》的決定

修改《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工作的通(tong)知》(建辦市〔2014〕34號)

廢止的文件如下:

廢止《關於加強民(min)用建築(zhu)工程(cheng)節(jie)能審查工作的通(tong)知》(建科〔2004〕174號)

廢止《關於認(ren)真(zhen)做好(hao)<公共(gong)建築(zhu)節(jie)能設計標準>宣貫、實(shi)施及監督工作的通(tong)知》(建標函〔2005〕121號)

本通(tong)知自公布之(zhi)日起施行。

3份通(tong)知原文如下: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chang)務(wu)會議審議通(tong)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zhi)日起施行。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部長(chang)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che)落實(shi)國(guo)務(wu)院(yuan)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huan)境(jing)的要求,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yi)法必(bi)須進行招標的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以(yi)下簡(jian)稱(chen)工程(cheng)),其(qi)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包(bao)括銀(yin)行出(chu)具的資金(jin)證明)”。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麵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cheng)所在地的縣級以(yi)上(shang)地方人民(min)政府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備案”。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ju)不改正的,不得(de)頒發施工許可(ke)證”。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麵報告前(qian),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ke)證”。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zheng)。

本決定自發布之(zhi)日起施行。《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gen)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豆工注:

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部第89號令

1、原第二條第一款內容為:

在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境(jing)內從(cong)事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shi)施對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現修改為:

依(yi)法必(bi)須進行招標的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以(yi)下簡(jian)稱(chen)工程(cheng)),其(qi)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2、原第三條內容為:

房(fang)屋建築(zhu)和(he)市政基礎(chu)設施工程(cheng)(以(yi)下簡(jian)稱(chen)工程(cheng))的施工單項合同估(gu)算價(jia)在200萬元人民(min)幣(bi)以(yi)上(shang),或(huo)者項目總(zong)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min)幣(bi)以(yi)上(shang)的,必(bi)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min)政府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min)政府批準,可(ke)以(yi)根(gen)據實(shi)際(ji)情況,規定本地區必(bi)須進行工程(cheng)施工招標的具體範圍和(he)規模標準,但不得(de)縮小本辦法確(que)定的必(bi)須進行施工招標的範圍。

現修改為:刪去。

3、原第十一條內容為:

(二) 有與工程(cheng)規模、複雜程(cheng)度相適應並具有同類(lei)工程(cheng)施工招標經驗(yan)、熟(shu)悉(xi)有關工程(cheng)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cheng)技術、概預算及工程(cheng)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shang)述(shu)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cheng)招標代理機(ji)構代理施工招標。

現修改為:不具備上(shang)述(shu)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工程(cheng)招標代理機(ji)構代理施工招標。

4、原第十八條內容為:

投標須知,包(bao)括工程(cheng)概況,招標範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cheng)資金(jin)來源或(huo)者落實(shi)情況(包(bao)括銀(yin)行出(chu)具的資金(jin)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chang)踏勘和(he)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製、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jia)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jian)和(he)地點,評標的方法和(he)標準等(deng);

現修改為:刪去“(包(bao)括銀(yin)行出(chu)具的資金(jin)證明)”。

5、原第四十七條內容為:

招標人和(he)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tong)知書發出(chu)之(zhi)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he)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麵合同;招標人和(he)中標人不得(de)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shi)質性內容的其(qi)他協(xie)議。訂立書麵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yi)上(shang)工程(cheng)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備案。

現修改為:刪去“訂立書麵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cheng)所在地的縣級以(yi)上(shang)地方人民(min)政府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備案”。

6、原第五十三條內容為: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fu)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yi)上(shang)地方人民(min)政府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zhi)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ju)不改正的,不得(de)頒發施工許可(ke)證。

現修改為:刪去“招標人拒(ju)不改正的,不得(de)頒發施工許可(ke)證”。

6、原第五十四條內容為:

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麵報告的,縣級以(yi)上(shang)地方人民(min)政府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麵報告前(qian),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ke)證。

現修改為:刪去“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麵報告前(qian),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ke)證”。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chang)務(wu)會議審議通(tong)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zhi)日起施行。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部長(chang)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che)落實(shi)國(guo)務(wu)院(yuan)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huan)境(jing)的要求,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辦法》(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發證機(ji)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證申請表》和(he)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fu)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zhi)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ke)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qi)全或(huo)者失效的,應當當場(chang)或(huo)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jian)可(ke)以(yi)自證明文件補正齊(qi)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fu)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zhi)日起七日內書麵通(tong)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zheng)。

本決定自發布之(zhi)日起施行。《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辦法》根(gen)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豆工注:

《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辦法》(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1、原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內容為: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cheng)已委托監理。

現修改為:刪去。

2、原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內容為:

(八)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建設工期不足(zu)一年的,到位資金(jin)原則上(shang)不得(de)少(shao)於工程(cheng)合同價(jia)的50%,建設工期超(chao)過一年的,到位資金(jin)原則上(shang)不得(de)少(shao)於工程(cheng)合同價(jia)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jie)至申請之(zhi)日無拖欠(qian)工程(cheng)款情形(xing)的承諾書或(huo)者能夠表明其(qi)無拖欠(qian)工程(cheng)款情形(xing)的其(qi)他材料,以(yi)及銀(yin)行出(chu)具的到位資金(jin)證明,有條件的可(ke)以(yi)實(shi)行銀(yin)行付(fu)款保函或(huo)者其(qi)他第三方擔保。

現修改為:“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

3、原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為:

(三)發證機(ji)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證申請表》和(he)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fu)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zhi)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ke)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qi)全或(huo)者失效的,應當當場(chang)或(huo)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jian)可(ke)以(yi)自證明文件補正齊(qi)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fu)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zhi)日起十五日內書麵通(tong)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現修改為:“發證機(ji)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證申請表》和(he)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fu)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zhi)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ke)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qi)全或(huo)者失效的,應當當場(chang)或(huo)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jian)可(ke)以(yi)自證明文件補正齊(qi)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fu)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zhi)日起七日內書麵通(tong)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和(he)廢止有關文件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住房(fang)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團(tuan)住房(fang)城鄉建設局:

為推進工程(cheng)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決定對以(yi)下文件予以(yi)修改和(he)廢止:

一、修改《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工作的通(tong)知》(建辦市〔2014〕34號)

(一)將第一部分第二項內容修改為“(二)落實(shi)建設資金(jin)。各級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jin)落實(shi)情況的監督檢(jian)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qu)施工許可(ke)證時,提供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建設單位要確(que)保建設資金(jin)落實(shi)到位,不得(de)提供虛假(jia)承諾”。

(二)將第一部分第四項內容中“全國(guo)建築(zhu)市場(chang)監管與誠(cheng)信信息發布平台”修改為“全國(guo)建築(zhu)市場(chang)監管公共(gong)服務(wu)平台”。

(三)將第二部分第四項內容修改為“(四)關於建設資金(jin)落實(shi)情況,實(shi)行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製,發證機(ji)關應當在施工許可(ke)證核發後一個(ge)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jian)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ke)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建立黑名(ming)單製度,將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she)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jie)機(ji)製”。

(四)刪去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證申請表(樣本)表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件或(huo)證明材料情況中的“無拖欠(qian)工程(cheng)款情形(xing)的承諾書”“監理合同或(huo)建設單位工程(cheng)技術人員情況”,將“資金(jin)保函或(huo)證明”修改為“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

(五)增加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樣本)(附後)。

二、廢止《關於加強民(min)用建築(zhu)工程(cheng)節(jie)能審查工作的通(tong)知》(建科〔2004〕174號)

三、廢止《關於認(ren)真(zhen)做好(hao)<公共(gong)建築(zhu)節(jie)能設計標準>宣貫、實(shi)施及監督工作的通(tong)知》(建標函〔2005〕121號)

本通(tong)知自公布之(zhi)日起施行。

附件: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樣本)

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住房(fang)和(he)城鄉建設部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zhu)動公開)

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樣本)

豆工注: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zhu)工程(cheng)施工許可(ke)管理工作的通(tong)知》(建辦市〔2014〕34號)

1、第一部分第二項內容為:

(二)落實(shi)建設資金(jin)。各級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jin)落實(shi)情況的審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qu)施工許可(ke)證時,提供銀(yin)行出(chu)具的到位資金(jin)證明或(huo)保函,並提交截(jie)至申請之(zhi)日無拖欠(qian)工程(cheng)款情形(xing)的承諾書或(huo)其(qi)他證明材料。建設單位要確(que)保建設資金(jin)落實(shi)到位,不得(de)隱瞞有關情況或(huo)者提供虛假(jia)材料。

現修改為:“(二)落實(shi)建設資金(jin)。各級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jin)落實(shi)情況的監督檢(jian)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qu)施工許可(ke)證時,提供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書。建設單位要確(que)保建設資金(jin)落實(shi)到位,不得(de)提供虛假(jia)承諾”。

2、原第一部分第四項內容為:

(四)加強監督檢(jian)查。各級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要加大頒發施工許可(ke)證後的監督檢(jian)查力度,對取(qu)得(de)施工許可(ke)證後不再符(fu)合許可(ke)條件、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deng)行為進行監督檢(jian)查。對存在未取(qu)得(de)施工許可(ke)證擅(shan)自施工、以(yi)隱瞞有關情況或(huo)者提供虛假(jia)材料申請施工許可(ke)證以(yi)及偽造或(huo)者塗改施工許可(ke)證等(deng)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懲處,並將處罰信息作為不良行為信息上(shang)報全國(guo)建築(zhu)市場(chang)監管與誠(cheng)信信息發布平台曝光。

現修改為:並將處罰信息作為不良行為信息上(shang)報全國(guo)建築(zhu)市場(chang)監管公共(gong)服務(wu)平台”。

3、原第二部分第四項內容為:

(四)關於建設資金(jin)落實(shi)情況,發證機(ji)關除審核銀(yin)行出(chu)具的到位資金(jin)證明或(huo)銀(yin)行付(fu)款保函、第三方擔保外,還要審核建設單位提交截(jie)至申請之(zhi)日前(qian)無拖欠(qian)工程(cheng)款情形(xing)的承諾書或(huo)其(qi)他證明材料。

各級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可(ke)按照《辦法》的規定,對申請領取(qu)施工許可(ke)證的條件和(he)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細(xi)化,但不得(de)增加其(qi)他許可(ke)條件,不得(de)要求提交與施工許可(ke)管理無關的證明材料。

現修改為“(四)關於建設資金(jin)落實(shi)情況,實(shi)行建設資金(jin)已經落實(shi)承諾製,發證機(ji)關應當在施工許可(ke)證核發後一個(ge)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jian)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ke)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建立黑名(ming)單製度,將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she)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jie)機(ji)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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